《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自2004年起,***证监会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1.高级管理人员定义
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2.任职条件与要求
1、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2、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3、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请贵机构说明风控与拟任职务的相关性)3.基金管理人变更机制
在原基金管理人出现已经无法或者不再适宜管理现有私募基金的情况下,建立和运用合理的基金管理人变更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私募基金的稳定运营至关重要。
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证监会发布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的说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对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备案程序作了规定。
5.离职人员入股监管规定
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离职人员监管规定》),旨在加强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
6.总则规定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令第2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通过以上规定,***证监会旨在确保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经验,以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